站長回應:阿妙您好: 本(嘉義縣)縣有辦理婦女生育補助,簡要辦法如下: 依『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』摘要 ☆申請人應備證件: 1.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、出生證明 2.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,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,檢附醫療機構之證明,向本縣各鄉(鎮.市)戶 政事務所登記後,發給生育補助費。 ☆發放程序: 1.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、出生證明,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。 2.本縣各鄉(鎮、市)戶政事務所核對無誤後,請申請人於印領清冊核章後即發予生育補助費 ☆.補助對象: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新生兒並在嘉義縣(以下簡稱本 縣)辦理出生登記者: 1.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。 2.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(含大陸)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。 (設籍6個月的認定,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。) ☆補助標準: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台幣3,000元整,雙生以上者,補助費比例增給。
站長回應時間:2008/11/6 下午 04:3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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