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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戶籍登記異地辦理
戶政業務電腦化後,為免除轄區管理藩籬限制,提供跨區、跨直轄市、縣(市)為民服務,現階段已陸續開放下列戶籍登記業務可異地辦理,除大幅節省民眾申辦時間,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。
※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服務
(一)認領登記
由認領人或被認領人(認領人不為申請時)為申請人,持憑認領書(或法院判決書、判決確定證明書)及雙方之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及申請人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。被認領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應另攜帶一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。另被認領人原則從母姓,如約定從父姓者,可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。
(二)收養登記
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,持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、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,如被收養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應另攜帶一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。
(三)終止收養登記
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戶籍不在同一戶籍管轄區者,申請人(收養人或被收養人)可持憑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、印章及終止收養證明文件,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(如當事人已領國民身分證需換證者,應另攜帶一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)。
(四)監護登記
以監護人為申請人,應備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及下列相關證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。
◎重新約定監護:監護權約定書。
◎法定監護:親屬關係證明文件。
◎委託監護: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。
◎遺囑監護:後死之父或母遺囑。
◎法院指定監護:法院裁定書(確定證明書)。
◎禁治產監護:禁治產宣告裁定書。
(五)變更姓氏登記
因認領、收養、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,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,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,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另攜帶一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。
(六)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
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,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、(養)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,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,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,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另攜帶一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。
(七)出生地登記
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,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,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另攜帶一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。
(八)換發國民身分證
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需換領者,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,以本人或受委託人為申請人;但有毀損之情形者,本人得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,持憑國民身分證及一年內照片一張(委託申請者,另繳受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)
(九)補(換)發戶口名簿
以戶長或受委託人申請,持憑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(換發者另再攜帶舊戶口名簿)(委託申請者,另繳受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)辦理。
(十)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
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漢人姓名者,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,持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、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,經戶政事務所查證無姓名條例第12條所列情況後,即可回復傳統姓名、漢人姓名(但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者以一次為限),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另攜帶一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。
(十一)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
原住民申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者,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,持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、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。
(十二)註銷監護登記
父母離婚後復與原配偶再結婚或法院撤銷禁治產宣告,其未成年子女或禁治產人應辦理註銷監護登記;以本人、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,持父母再結婚證明文件、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。
※可向另一方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服務
(一)冠姓、回復本姓登記:
夫妻戶籍地址不同,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,同時申請冠姓、回復本姓者,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,不受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(如當事人已領國民身分證需換證者,應另攜帶一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)。
(二)結婚登記:
如結婚雙方當事人戶籍不在同一戶籍管轄區者,申請人(結婚當事人之一方)可持憑雙方當事人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、印章及結婚證明文件,向另一方戶政事務所辦理(如當事人已領國民身分證需換證者,應另攜帶一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)。
(三)離婚登記:
如離婚雙方當事人戶籍不在同一戶籍管轄區者,申請人(協議離婚者,為離婚當事人雙方;判決離婚者,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)可持憑當事人國民身分證
、戶口名簿、印章及結婚證明文件,向另一方戶政事務所辦理(如當事人已領國民身分證需換證者,應另攜帶一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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